论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解决机制的完善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俊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互联网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在线调解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线调解与传统的离线调解在本质上一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形式不同,在线调解是发生在网络上的调解,所以在线调解具备除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能够经济、方便、快捷地解决争议的特征以外,它还有受网络技术制约的特性。在线调解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发展与它的运营模式和经费来源是有密切关系的,目前国际上虽然有免费的服务模式,但是付费的服务模式是占主要市场的,只是区别在于服务费是由双方按比例支付还是由商家一方支付。国外的在线调解机制发展较早,在线调解机构也设立的较早,典型的有在线欧姆巴兹办公室、赛博庭、在线调解者、互联网中立者等,国内的在线调解机制起步较晚,相关的机构也较少,以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淘宝网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众信中心为代表。通过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调解机制的对比,可以发现利用在线调解机制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具有节约成本费用低、程序简便效率高、维系人际和谐、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等优点,同时这也能满足消费者、商家乃至社会的需求。然而在线调解机制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诸多问题:该机制尚未被法律认可,缺乏立法保障;在线调解的运行是依靠机构的自制规则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制;缺乏配套的保障机制和信用体系;由于宣传不到位,公众对其不甚了解且尚不能信任;在线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和履行困难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完善完善我国的在线调解机制:将在线调解机制纳入《人民调解法》调整范围,使其得到法律的认可,获得立法的保障;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对在线调解机构形成统一的规范;构建相关的配套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预防减少电子商务纠纷的产生,利于在线调解机制的发展;由政府、电子商务平台等共同宣传在线调解制度,增强公众对它的认识,提高公众的信任度;赋予在线调解协议执行力,建立相关的执行机制,保障在线调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