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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职工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非职工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

作     者:赖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冉思东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生育保险 非职工女性 社会保障权 行政给付 

摘      要: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其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仅覆盖了在职人群,忽略了大量非职工女性的生育保险待遇,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平等获得社会保障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应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赋予公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从给付行政理论出发,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保护所有公民的权益,赋予公民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笔者认为生育保险满足上述理论平等给予公民权利的条件,不应排除非职工而仅覆盖职工。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试点省市做法,在公平保障原则下,调整现有生育保险制度的模式,改革保障范围和征缴模式,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缩小因这些制度不公带来的待遇差距,从而实现相对公平的生育保险权。 本文在内在逻辑上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非职工女性生育保险现状进行阐述。界定非职工女性的概念,介绍生育保险涵义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忽略了大量非职工女性没能被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的问题。 第二部分以德国、瑞士、芬兰、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立法与管理以及生育保险的保障目的四个方面介绍域外生育保险的立法与实践。试图借鉴域外的经验探索更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对生育保险制度应包含非职工女性进行法理分析。沿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非职工女性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公民权利的思路,从社会保障权的平等性和给付行政理论两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不论基于平等保障原则,还是基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非职工女性都具备受益资格,应当被生育保险制度所涵盖。 第四部分结合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如何改革与构建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路。在公平保障原则与权力义务对等原则的指导下,从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改革生育保险费缴纳模式;提高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改革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模式五个方面改革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优化现有缴费模式和待遇标准,从而实现更加合理的社会保障。文章最后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展望,坚信生育保险会在不久的将来涵盖非职工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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