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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论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作     者:王绍云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利荣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毒品犯罪 刑罚适用 特殊情节 量刑均衡 死刑适用 

摘      要:鉴于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各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行为都给予了严厉的打击,比较而言,我国对毒品犯罪行为打击尤甚,其严厉程度,可用“严刑峻法一词概括之。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宽,刑罚配置偏重;二是在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量刑标准不统一,刑罚适用较为严厉。在现有的立法未做改变修正之前,本文拟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结合当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毒品犯罪的各种情节,使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做到罪刑相称,罪刑均衡。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毒品犯罪刑罚概述。介绍了我国毒品犯罪刑罚的立法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刑罚适用特点并指出其存在的优缺点。毒品犯罪刑罚立法的特点有三:刑种齐全,刑罚幅度大,刑罚设置偏重。毒品犯罪刑罚适用在司法上有大量颁布司法解释指导刑罚适用,大量适用死刑,为数额论影响大等特点 第二部分:毒品数量、纯度与刑罚轻重的关系。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关毒品数量与量刑关系作了规定,毒品数量反应了社会危害程度,是决定着刑罚轻重的重要指数。接着探讨了毒品纯度与量刑关系,认为我国毒品犯罪不考虑纯度的做法有悖于罪刑相称的原则。结论是毒品数量应该是具有一定纯度的数量,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应进行换算。 第三部分:特殊情节与量刑。特情引诱不具有合法性,该情形下的毒品犯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应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在探讨毒品共犯与量刑的问题时,论述了毒品共犯的构成与范围,排除了在毒品犯罪中不构成共犯的情形。关于毒品犯罪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共犯,主要根据其是否有帮助他人推销毒品的故意来认定,有则构成,反之不构成。对于毒品共犯的量刑的问题,提出了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毒品犯罪主犯为参照标准进行量刑的模式。二是“特殊累犯与量刑。在此讨论了刑法356条之规定,指出该条规定的矛盾之处,由于累犯与再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一,对于多次犯罪应根据累犯和再犯的要件分别处理,不能一概视为再犯从重处罚。三是自首、立功等犯罪后情节与量刑。扩大自首、立功的范围,如交代同种犯罪,不数罪并罚也应认定为自首,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也应构成立功等。四是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等不同对象贩卖毒品的刑罚适用。向不同对象贩卖毒品,其主观罪过,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一,对其处罚理应有所区别。 第四部分:均衡毒品犯罪量刑的思路。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均衡毒品犯罪量刑的思路:一是发挥贩卖毒品罪量刑规则的辐射作用。贩卖毒品罪是终端犯罪,可倒推出其他前端犯罪危害程度相应递减,因此可以以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规则为参照系,指导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二是制订量刑指南,提出制定量刑指南的指导原则和具体要要求。量刑指南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符合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强化典型判例的指导。公布典型判例,提炼出典型判例的量刑规则,指导以后类似毒品案件的刑罚适用,并提出了强化典型判例的路径。 第五部分: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问题。该本分对死刑存在论与死刑废除论的以及死刑限制论的观点做了简要分析,指出毒品犯罪无论是死刑存在论,还是死刑限制论在我国其实都是死刑适用论,其间界限并不清晰,认为对毒品犯罪不应该适用死刑,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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