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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述评

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述评

作     者:孙桢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洪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拉伦茨 法律解释方法 产生背景 内容和特色 意义和局限 

摘      要: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年~1993年)作为德国法学方法论的权威代表人物,其著名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使他获得了经典作家的美誉,并对德国的法学理论及其法律实践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使德国的法学主流学派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目前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其中,该书的核心精华理论——法律解释方法——更是自问世以来便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它不但折射出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最耀眼的理论光芒,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即使我们在今天对其进行研究,仍然不失为过。 鉴于拉伦茨的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本文拟将分为三章,在追根溯源地探究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产生的理论背景和实践背景的基础上,不仅揭示这种方法理论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自身特色,还将客观地评价该理论具有的意义和局限。 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的产生背景。如果欲研究一个理论,就必须明确它产生的理论背景和实践背景及其涉及的相关内容,这不仅是必不可少的研究路径,而且对问题的展开、探讨也极其重要。第一节将全面论述其理论背景,即从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的转向、对探求整体法秩序体系的日益关注;第二节将详细阐述其实践背景,即司法实践中填补法律漏洞的迫切需要、法官追求个案裁判的正当性的要求。 本文的第二章,详细分析了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的内容和特色。第一节概述了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解释,客观的目的论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第二节阐述了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的最大特点,即它不仅是对前人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的兼容并蓄,还首次区分了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对于前人的相关理论的吸收和借鉴,笔者将主要例举萨维尼的“四要素解释方法、米勒的“客观目的论、福斯特霍夫、克里勒等人的“宪法解释。 本文的第三章,重点讨论了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的意义和局限。笔者认为,在意义方面,拉伦茨倡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不仅为价值判断提供了一整套进行事后审查的标准,对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具有方法论意义;还有助于法官适用的法律由不确定性通向确定性,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但是,这种理论也存在许多局限,比如:划分的子项未能穷尽母项致使逻辑体系缺乏完备性;法益衡量的方法未使主观价值判断客观化的任务圆满实现;位阶排序过于理想化,对法官解释法律不具有普适性;缺少法律论证理论,不利于消除法律解释结果的一解和多解现象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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