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最优激励合同研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贝政新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7[理学] 070104[理学-应用数学] 0701[理学-数学]
摘 要:基金激励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理性人的行动都以自身效用或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但在现实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基金投资者(委托人)想使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投资者不能直接及时地观察管理人的投资行动,他能观察到的只是另一些指标变量,这些变量由管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基金投资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份合约,根据这些观察信息来奖惩管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行动。而这样的激励机制的理论分析都是建立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分析基础上,其基本结论是最优激励合同中应该规定一部分浮动的激励费。但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基金的管理费都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比如在我国就没有激励费制度,即使是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实施激励费制度的基金也只占基金总数的2%左右。这到底是基金投资者不理性还是以往的理论分析不完善呢?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给出一个新的有关基金最优激励合同的经济学解释。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制度有其合理性,而所谓的激励费制度要发挥激励作用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