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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的认定

窝藏罪的认定

作     者:程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兴培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窝藏罪 窝藏行为 连累犯 

摘      要:窝藏罪是一种典型的连累犯,总是由其他犯罪而引发。因为用藏匿或其他帮助行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被刑事法律制裁的人的逃匿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搜捕和执行刑罚等正常司法活动造成了妨碍,从而在刑法中单设罪名对这种行为进行惩处。我国现今处于社会转型深化期,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在带来便利之时也容易引发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因此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不断上升的势头,同时又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罪的罪状描述过于简单,所以有些人出于严厉打击犯罪的目的,把一些认定上存在争议的帮助行为都纳入到该罪之中,使之成为了帮助型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导致了窝藏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了很容易被滥用的罪名。与此同时,现实中还存有一种现象,即在某些案件中的行为人被认定为窝藏罪之后,不仅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反而大有道德上的褒扬和情感上的同情,究其原因是这种在刑法中被规制的行为背后存有人性伦理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而现行立法并没有综合考量,导致了立法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窝藏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方面来加以论述,从而正确合理的理解本罪内涵,有利于解决窝藏罪认定上的争议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通过介绍三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案例,引出窝藏罪在概念上模糊不清和司法认定上与其他罪名的竞合的问题。张贵英窝藏周克华一案中在对张贵英的行为认定上有抢劫罪共犯和窝藏罪两种意见,主要争议焦点是知情不举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提供媒体发布的案情细节能否认定为窝藏行为、认识因素上的明知应当怎样认定、提供易容化妆用具行为性质。赵某指使典某逃匿并在事后藏匿肇事车辆的案件中,对赵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窝藏罪、包庇罪存在不同意见,主要焦点是法律拟制的共同犯罪中犯罪人之间能否构成窝藏罪、指使行为能否属于窝藏行为、藏匿肇事车辆行为能否属于窝藏行为、利己心态能否影响窝藏罪的成立。刘某帮助王某脱逃一案中,对刘某的认定主要在脱逃罪的共犯、窝藏罪还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间存在争议。分歧焦点主要是在监狱干警能否成为窝藏罪主体、共犯和窝藏罪之间的关系、窝藏行为类法律条文竞合时应当如何适用。第二章主要是对窝藏罪的主体进行分析讨论。首先,主要从历史和立法目的方面分析在窝藏罪中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共犯之间互相掩护不能认定为窝藏罪;其次针对窝藏罪在司法实践中多为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现状,从立法沿革中亲亲相隐制度和人性伦理中善恶观角度提出应当把行为人按照目的和身份加以区分,并提倡对近亲属实行非犯罪化;最后,因为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下对窝藏行为按照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同的罪名,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争议,所以本文分析了这几种竞合的罪名并提出了把窝藏类犯罪罪名统一化的建议。第三章主要是对窝藏罪的主观要件分析讨论。首先,从立法背景和刑法理论角度对窝藏罪中的“明知的含义和必要性问题进行阐述;其次,对窝藏罪的认识因素应当达到何种程度进行分析,提出不应当用造成的实际结果进行评价,只用达到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象具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即可;最后,针对现今对窝藏罪罪过形式的争议,从意识和意志因素上分别分析,并对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加以区分,最后得出窝藏罪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第四章主要是对窝藏罪的客观要件分析讨论。首先,对窝藏行为进行概述,主要是从其基本含义上、窝藏行为的对象中“犯罪的人的正当理解、行为方式只能是积极作为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最典型常见的几种窝藏行为表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对“帮助其逃匿这个罪状表述从广义和狭义的帮助行为上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了此种情况具有的特征,从而和其他例如私了、冒名顶替等行为进行区分,避免对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范围过分扩大;最后,针对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区分逃匿和逃逸行为本质上的区别,并把窝藏罪中窝藏行为和容易产生混淆的包庇行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区分界定,避免法律适用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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