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唐启光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保证制度内涵丰富,深奥抽象,而保证期间又是保证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等。这些矛盾的根源来自于对保证期间概念和性质界定没有定论。本文就是从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立法上的矛盾入手,系统的阐述保证期间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保证期间理论的重新认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文章结构除了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为保证期间内涵、制度价值及适用范围。通过比较分析保证期间的概念,笔者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接着通过保证期问的制度价值的分析得出一般保证中有必要设立保证期间,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设立保证期间。第二部分为国外保证期间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章先通过对国外保证期间立法的具体规定的分析把保证期间的立法概括的分为保证期间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和法定主义立法模式,接着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保证期间立法模式的选择,然后又从应然的角度,通过分析国外规定优劣提出我国保证期间合理的立法选择。文章第三部分为保证期间性质研究。这一部分通过国内学者对保证期间性质不同观点罗列及评析得出笔者的观点:保证期间的性质仅仅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生效要件。文章最后一部分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及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文章分别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角度来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