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分析 ——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思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琼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是指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为了实现少缴或不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采取人户分离、跨区域流动等方式,选择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较低的地区生育,或者在违法生育行为被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现前,主动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较低的地区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回避本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文拟通过对当前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现象及产生原因的分析,了解此问题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及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并提出“按高标准补齐差额征收法、“统一由户籍地征收法、“统一由常住地征收法、“协商征收法四种解决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模式设想,再从完善立法意见和建议的层面分析,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本章先对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进行界定,得出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有效性,列举出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从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分析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原因和社会影响。第二章,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概述。阐述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内涵和征收的理论基础,分析当事人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构成和特征。第三章,解决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主要构想。本章是本文的重点。虽然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但却损害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干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有必要予以解决。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四种设想模式,并进行利弊分析,笔者支持“统一由户籍地征收模式的原则,再通过完善社会抚养费立法、加强执法、健全监督、保障救济四方面解决当事人规避标准高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