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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抗命权

论公务员抗命权

作     者:宣兆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成栋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公务员法 公务员抗命权 理论基础 适用条件和原则 制度完善 

摘      要: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为了确保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效率性,行政层级节制体系的组织原则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因此,公务员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遵守的义务。问题在于,当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或明显违法时,下级公务员应如何来对待和处理?对此问题,我国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服从命令,“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种“绝对服从的态度,不仅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还在实践中导致下级公务员因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而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进步意义之一,就在于规定了公务员抗命权制度,该制度赋予了公务员对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拒绝执行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或明显违法的命令和指示的问题。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立法和实践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有比较合理和独到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研究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之一,对公务员抗命权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的目的在于借鉴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为我所用。这对于开拓我国抗命权制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我国行政法学,不无借鉴之处。本文从“王凯锋案和“原温州市规划局副局长等四名被告人贪污案入手,试图通过分析公务员抗命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质、适用条件、适用原则、责任承担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思考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抗命权制度。全文共分四章。 论文第一章首先从公务员抗命权的概念入手来探讨公务员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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