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研究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健男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南海争端 管辖权 管辖范围 条约保留 历史性权利 交换意见义务
摘 要:2013年,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强制仲裁。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事实,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案并无强制性管辖权,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菲律宾的诉求事项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菲律宾诉求的三个核心问题,即历史性权利“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海洋划界问题、岛礁的法律地位判断问题,均不是《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其次,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双边文件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双边文件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中国与菲律宾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关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承诺构成了条约义务,从而排除了《海洋法公约》强制解决程序的适用。再次,菲律宾未尽力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283条有关仲裁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条件。最后,中国对《海洋法公约》保留声明,排除了国际仲裁法庭对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争端问题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