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曲冬梅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对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我国现在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对我国的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环境执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对我国环境问题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环境执法的实践中,环境执法主体往往面临着各种困境,对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产生了极大的阻力。因此,全面认识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的困境并进行对策分析是极为必要的迫切的。对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的解决能够完善我国现行的立法理念并弥补我国立法的一些空白。从实践上来说,有利于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的有效解决,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效的开展从而对我国的环境问题的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环境执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进行阐述。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环境执法体制、主体、特殊性。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我国环境执法的体制进行介绍,即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其次,对我国的环境执法主体进行介绍,在我国主要有四类环境执法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其他主体。最后,对环境执法的特殊性进行了阐述,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环境执法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环境执法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元性、环境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环境执法具有公益性、环境执法具有超前性。 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环境执法主体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困境。在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现状,对我国环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系统的介绍,并对环境执法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分五个主要层次:执法主体各自为政,权力过于分散,责任界限不明;法律对环境执法主体的授权有限;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存在弊端;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环境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五个部分包括了目前我国环境执法主体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为下一步论文的写作打好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环境执法主体的一些主要做法以及对我国的主要启示。对美国、日本、瑞典、菲律宾等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执法主体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做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做了评价,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的解决和有效的环境执法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省市的环境执法主体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一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对上海、浙江和汕头的具体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环境执法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第五部分,对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的困境进行解析和提出对策。主要分为六大对策:增强环境执法主体之间的合作,做到执法到位;权责明确,建立和健全环境执法主体责任制度;对环境执法主体进行充分授权,保障其执法的独立性;建立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心的环境执法主体,健全环境执法机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制;增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保障其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