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晓梅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物权交易呈现出日渐繁盛的态势,其交易标的往往较大、所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七次审议后顺利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对具体规定,认为应当更加完善,以利于具体操作和执行。 本文试图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价值、实践基础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在不动产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点,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分析,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在实践运用中需注意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和价值基础。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指出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即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的善意要件。然后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及实践依据,即以公信力原则为其理论基础。而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登记方面存在许多登记瑕疵,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就成为了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依据。 第二章全面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物权法》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笔者将其具体为五个构成要件并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在理论上分析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指出了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后,应改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体系落后的现状,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以尽可能的减少登记的权利表象与权利实像的差异。同时,为了更好的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应协调好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