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艳红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是学校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进行依法管理的必备基础。新中国成立(1949年)以来,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虽取得一定成绩,但问题依然突出,健全中国学校体育法制势在必行。日本二战战败(1945年)以后,摒弃带有军事主义色彩的学校体育,依仗美国扶持,再加上自我内生能力强大,早在50年代末率先搭建出学校体育法律体系,法规层次高,修订及时,因此日本学校体育法制化是不容置疑的。尽管中日国体和政体不同,但是我们从学校体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的角度出发,有着自己的发展规律,这可以反映到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活动上来。因此,必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通过比较研究,探寻规律,找出差距,为我所用,基于此,文章选择“中日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比较研究为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中日学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文献进行收集和整理,然后梳理中国和日本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历程、成绩及问题。研究结果如下:中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1949年-1956年:学校体育法制初创时期;1957年-1966年:学校体育法制缓慢发展时期;1967年-1976年:学校体育法制停滞时期;1977年至今:学校体育法制全面发展时期。取得成绩:学校体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规层次逐渐提高;立法内容上不断扩大。存在问题:学校体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协调;法规整体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法规调整内容不健全,没有突出重点;法规修改滞后缺乏配套,可操作性较差;法规与法规之间不够衔接统一。日本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1945年-1957年:生活体育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1958年-1977年:体力教育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1978年-1988年:生涯体育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1989年至今:个性能力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取得成绩:学校体育法律体系完善、全面、协调;法律层次效力高、等级高;法律修改上严谨、适应、可操作性强;立法内容广泛、突出重点;法律与法律之间关联、衔接和统一。对中日学校体育法规体系、法规层次、立法内容、修改配套等比较研究得出如下几条启示:1)借鉴日本对国外法律的继受与自我内生相结合的经验;2)借鉴日本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与需求紧密结合的经验;3)借鉴日本学校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性与协调性;4)借鉴日本提高学校体育法规层次效力和立法内容突出重点性;5)借鉴日本学校体育法律法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6)借鉴日本打通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中的修、改、废的立法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