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曙光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从市场经济的层面上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优胜劣汰是竞争性市场中的普遍现象和永恒的规律。 粤海,德隆,安然,世界通信等等,这些庞大的商业帝国都曾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危机。所不同的是:处在不同的国家,解决这些公司所面临的危机的方法或者手段大相径庭。在我国,如果是国有企业,政府将拿出大笔资金来填补巨额的亏损,或让优势企业将其兼并、合并,几乎是由政府全部包揽。如果是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比如德隆),社会影响面比较广泛,政府同样不会坐视不管,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在国外,安然、世界通信等公司则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而得到保护。不同的解决方式折射出相关法律制度对待类似问题的区别。而我国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真正市场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体系,破产法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破产法律制度标志着一个法域的经济信用程度,并且影响该法域的经济发展。在我国新《破产法》颁布之前,欧盟以我国“破产法对所有企业不能一视同仁,“破产法执行的过程令人担忧等技术性标准拒绝我国关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申请。新《破产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另外,现代破产法的最新发展认为,按市场规则,当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即使未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应该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于是,在各国争相修改的破产法中,重整程序放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的引进。这两大制度也使得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与当今世界破产法理念和破产法发展趋势相一致。 然而,新的制度由引进到消化、吸收、运用毕竟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尤其是这两者的融合。管理人在重整中是个什么角色,他拥有那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管理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在重整中有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运用新《企业破产法》解决陷入困境而申请重整的企业的经济危机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国正处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过渡的时期,大量的公司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趋势不可避免,解决刚才所提到的问题,对于这些公司企业尽快走出经济困境,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把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 本文的主体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关于管理人制度的概述,通过对管理人概念及渊源的介绍,进而说明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然后笔者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试着做一探讨,并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 第二章是笔者以重整程序中经营控制权的归属为标准,把重整程序分为两种模式:DIP模式和管理人模式,并且结合国内外关于对管理人权利的规定,来阐述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享有哪些权利,可以实施哪些行为。 第三章笔者把管理人放在整个破产程序框架下,总结出管理人的义务:注意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和诚信义务,并且结合国外和我国新《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加以论述。 第四章笔者针对我国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规定,试着从五个方面来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即:关于重整程序转换的建议权、DIP情形下取代债务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撤销权、管理人的委托权以及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