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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作     者:杨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鄢一美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隐私权保护 公序良俗 法律保护 民法保护 公共秩序 隐私保护 侵权行为法 信息隐私权 宪法层面 个人隐私权 

摘      要:本文之目的在于通过对于隐私及隐私权的发展历史的考察,以及对于美国法上隐私权的学说与实践的研究,得出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模式(主要是民法上的保护模式)。 具体而言,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隐私权的沿革以及蕴含的价值。本文认为隐私意识从初民社会就为人类所保有,并在有限的尺度里得以实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有关隐私的保护在各个历史时期得到不同的体现,而作为具有普世价值的权利形态则是首先在美国学术与立法实践中得到确立的,它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内涵使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区隔,并且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从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在现代社会里日益受到重视,其外延也日益丰富起来。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于,其间所蕴含的“文化变量深刻的影响着隐私权的概念,也促使其具有很强烈的“成长性与“开放性,但对个人隐私权提供保护又是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上述内容进行考察后,本文认为隐私权应当定义为个人私域不被干扰,意欲控制之个人信息不被侵害的权利。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基于隐私权的特点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即要对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一般模式。隐私的形成与构筑(包括人格的形成与构筑)是在社会交往完成的,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中所依凭的一般“礼仪规则则是人格以及隐私存在的社会基础。本文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中可以充当一般原则,即实现对社会学意义上之“礼仪规则到法学意义上的转换。 从“公共秩序角度和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终极价值来看,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体现在从宪法到民法的纵向维度中。在法律实践中(美国法上)也是首先将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宪法层面上。从“善良风俗的原则出发,可以为隐私权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横向维度里提供弹性的,可为具体司法实践所操作的标准,也充分转换了社会“礼仪规则这一构筑隐私权的社会、伦理之价值判断。在“公序良俗原则下,侵权行为法之“侵权、“背俗、“违法三种类型可以从不同方面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撑。同时在对隐私权限制/侵犯的违法性阻却这一问题上“公序良俗亦起到基本原则的作用。另外在现今信息社会中,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除了民法层面的保护外,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问题的属性,对它的保护体现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要求,所以同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从市场外部对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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