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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司会审运行程序研究

明代三司会审运行程序研究

作     者:杜亚斌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炳金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明代 会审 三司会审 案例 运行程序 

摘      要:明代的会审是中央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明代法制史中具有鲜明特色内容。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均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并由中央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审理,最终报请皇帝,由皇帝一人裁决。明代会审制度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会审制度是以三司会审为基础发展形成的多种会审形式的总称,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和热审。狭义的明代会审制度就是指三司会审。其中三司会审是会审制度的基本形式,其他会审形式均是在三司会审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可以说,三司会审是明代会审制度中的一个典型。 三司会审是在唐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会官复审的审判模式对重大、疑难、死刑案件进行审理,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明代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出现于朱元璋时期,当时如遇京师重大案件时,皇帝则会下诏命三法司会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皇帝集权和审判监督是出现三司会审制度的原因,其中皇帝集权是根本原因。 三司会审中的“三司就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明代审判的管辖可以依据犯罪的轻重和身份分为两类:一类是案件管辖;一类是身份管辖。三司会审的管辖为判处徒、流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在审级上,可以是一审也可以是二审和三审。三司会审审理案件时,很重视证据和回避问题。在审理程序上包括:讯问、会审地点的选择、“议、“拟、“参语和奏裁。明代会审制度的运行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争权专制思想和恤刑、慎刑思想。最后,对明代会审制度做出评价,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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