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敬淼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存单质权作为权利担保的一种方式,是适应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存单质权对于资金的融通有着重要的意义。存单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而权利质权是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担保方式之一。存单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较,在实现质权的时候无须经过拍卖、变卖等手续,可直接变现,还有保管方便、风险小等特点,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在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中也得到了普遍应用。但在实践当中,以存单作为质押标的很容易发生纠纷,债务人将存单质押给债权人后又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申请挂失将款项提走,质权人持存单到金融机构要求提款而遭到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等对存单质押问题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和缺乏系统性、不够细化,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明确立法原意,统一法律适用,并对法律具体实施和审判实践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存单的概述,作为讨论存单质押制度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展开全文的论述。首先,介绍了存单的含义、种类;其次,将存单与票据进行了比较;最后,是对存单的法律性质的分析,通过对国外立法例、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上关于存单上权利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对“物权性质说予以否定,对“债权性质说加以肯定,并对实践中将存单纠纷归为保管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做法加以纠正,以此为基础对存单的法律性质加以界定,认为存单是表明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第二部分对存单质押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关于存单质押的法律性质有“债权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观点,并对后者加以赞同;其次,对存单质押的设定,即书面合同、存单的交付及存单的核押是否必要及核押的法律意义进行了一一分析;最后对存单质权的实现进行了分析,将存单质权的实现的三种情况分别加以讨论,并对存单质权的实现方式与“禁止流质条款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则选取存单质押在实践中的两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虚假存单出质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包括出质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出质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出质人以虚开的存单出质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和以出质人以经过核押的虚假存单出质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出质人以他人存单出质的问题,其中包括以合法占有他人的存单出质和以非法占有他人的存单出质两种情形下存单质权是否成立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