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成明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关于立法宗旨的定位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初就颇富争议,先后历经四次修改,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围绕立法宗旨的有关争论依然没有平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充分说明我们有必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实施效果及其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重新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关争论进行再反思。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一直存在着“单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双保护(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争论。在经济不景气的全球大环境影响之下,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讨论,越来越走向极端并出现政治化的趋势—“拥护与“反对的双方,被简单划分成“劳方代言人与“资方代言人,正常的利益权衡也变成了“政治方向是否正确的鲜明旗帜。这种错误倾向容易加剧现实社会中的劳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终将背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初衷。其实,隐藏在“单保护与“双保护争论背后的,实质是怎样立法才更能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更好地解决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在关注争论双方分歧的过程中,我们更应强调两者之间的共性—都是为了使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别仅仅是方法不同,视角不同,立场与目的其实都是一致的。只有承认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理性来看待这场争论,才有助于我们理解、认识《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