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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习惯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论我国习惯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作     者:代江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平仁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法律多元 法治建设 国家法 习惯法 价值 

摘      要:我国的法治秩序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法秩序和习惯法秩序是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是多元的,从而法治实践的规范资源也是多元的,既有国家制定法,也有习惯法。通过对习惯法和国家法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似乎更能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法治建设的梗阻问题,进而主张法治进程中要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对接与沟通,恰当地发掘习惯法的价值。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和意义之所在。 要从习惯法中发掘其价值就必须先对习惯法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习惯法的概念界定一直是学界讨论的话题,本文站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下,摒弃了传统法学的一元法律观,就法做出了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解释,法是一系列规则体系。这样习惯法的概念才可能得以提出,习惯法自身的特征使得其与习惯、国家法区别开来。作为原生规则的习惯法和作为创生规则的国家法是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也存在互补和融合。在当下,我国习惯法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特定社会组织社会区域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法治秩序支撑者。 研究习惯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向人们展示习惯法这一民族文化的瑰宝,更在于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个可行的借鉴和指引。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怎样的道路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要课题。一种观点是“自发秩序道路或称“自主型法治道路;另一种是“法律移植道路或者“现代化道路。然而两种道路的局限性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实现途径。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自身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两种道路的结合成为我国的法治实践的必然选择。在这种混合道路中,法律移植所取得的成就是功不可没的,但是“本土资源的潜力也是有待进一步开发。其在国家法制定、司法实践、守法心理的塑造以及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对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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