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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

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

作     者:李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玫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律师专家责任 信赖 过错 责任范围 

摘      要:专家作为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群体,享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取得专家身份有复杂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委托人和相关第三人的高度信赖。法律要求专家承担高于普通人的责任。律师满足以上所列的专家的特性,作为专家中的一员也应承担专家责任。 我国法律对律师专家责任规定得很少,《律师法》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律师专家责任,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在认定律师民事责任时缺乏可操作性,且存在体系内的矛盾,与其他的法律法规衔接得不是很恰当。在《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只有很少几个条文谈到了律师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存在对律师专家责任规定的缺失。 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对律师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演绎、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分析阐述。 文章在对专家以及专家责任进行界定,并论证律师属于专家之列,应承担专家责任后,从律师专家责任范围的三个方面,结合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等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请求权人范围,律师专家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律师专家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展开研究。认定律师应对委托人和其可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对其行为范围的判定,我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对过错的判定标准及影响过错的因素详细论证之后,我认为应让律师承担“中等执业水平的注意义务。基于对信赖的保护和法律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这种注意义务是一种职业义务,是强制性的规定。律师的执业过错行为很可能造成相关人损害,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质上或经济上的,还可能包括精神上的。损害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利益,我在将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引入,结合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类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纯经济损失、机会利益丧失等——一一进行论证分析后,可以看出,上述损害都应获得赔偿,但依照公共政策的考量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应对他们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限制。 本文通过对律师承担专家责任的请求权人范围、行为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尝试为律师的执业行为确定一个一般的行为准则,从而为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确定了合理的界限。这无疑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律师的职能、健全律师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律师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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