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一田两主”地权关系研究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夏锦文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摘 要:“一田两主是指同一土地上并存着田底权与田面权两个独立性的权利,由田底主与田面主分别享有,田底主与田面主在处分各自权利时,不受限制。“一田两主伴随着明代的永佃制产生,在清代极为盛行。其产生途径包括了佃户和田主两个层面。清代“一田两主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间习惯中的财产观、租佃观与买卖观的基础之上的。在“一田两主上包含了两种类型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处分田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处分田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大清律例》对“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多为间接规定,地方法规大多采取了严厉的禁革措施。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的税收和防止纠纷的发生。从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一田两主地权纠纷的主要包括了因回赎、找贴、欠租、退佃四大类型。这些纠纷反映了三个主要问题,即官方对民间习惯的妥协、佃户对田主人身依附的下降和民间产权观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