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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张婧楠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积霞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国家赔偿 行政追偿制度 行政追偿适用问题 行政追偿适用情形 

摘      要:行政追偿的适用是在近现代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不断充实起来的,随着国家赔偿的立法不断完善,国家赔偿的适用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行政追偿却由于很少适用而一直被诟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犯错也在所难免,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承担了由公务人员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不能放纵公务人员任意的犯错,《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行政追偿的制度,意在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守法意识,对公务人员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其行政行为,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步伐。文章主要由四个章节和余论组成,首先阐述行政追偿适用的基本含义,分析行政追偿适用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阐述行政追偿制度设置的必要性,然后陈述行政追偿适用的现状,根据适用现状发现行政追偿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据此分析原因;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立法笼统模糊,立法上的不足也可以说是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分析本国对于行政追偿立法情况的基础之上,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先进立法和成功经验充实或改造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立法。接下来根据行政追偿理论及实践表现,将行政追偿的适用分为一般情形下的适用和特殊情形下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着重探析了适用中表现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结合其他较为完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探索适合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标准与程序,弥补我国行政追偿适用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支撑的不足,填充立法上的空白。特殊情形下的适用是整篇文章的亮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分析了一般情形的基础上,讨论特殊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探讨的是受委托与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形中追偿对象确定与责任划分,结合学者的观点与社会实践得出作为委托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与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同被列为追偿对象,而且如果侵权后果完全是由委托主体或者上级领导引起的,则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不承担行政追偿责任。针对前述问题分析得出的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提出解决办法,该办法不仅仅是参考了目前与行政追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更是融合了对目前宪法修改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分析,以全新的视角探索行政追偿适用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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