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到1949年底南京工资制度的研究——以中共对工资问题处理为视角的考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生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6[历史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60205[历史学-中国近代史]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南京 1949年 工资制度 供给制 劳资两利 原职原薪
摘 要:旧中国的工资制度是非常复杂、混乱又极不统一的。民国时期,主要是等级工资制度与供给制度的并存。北洋政府及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即先后颁布相关法规,实行等级工资制度。中国国民党上台执政后,颁布了《文官官等官俸表》,公教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此为据,分别制定了自己的等级工资标准。在中国共产党及其根据地,中共党政军工作人员实行的是供给制,根据地的企业则实行供给制、工资制或是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解放战争后期,人民解放军逐渐占据优势地位,中国共产党占领了越来越多的大城市。从农村走进城市的中共顺应局势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工资政策,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指示,指导和处理新解放区的工资问题。为了迅速安定职工解决职工生活问题,实现对新解放城市的顺利接管,中共综合各解放区的实践经验,确立以原职原薪为依据来制定新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城市解放之初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南京市委、市政府等政权机关相继成立,即开始着手处理工资问题。其基本思路即按照中共中央指示,以原职原薪为依据制定新的工资标准。在工资标准制定出台之前的5月份,采取了预借工资的过渡办法。通过进行三次工资预借,暂时解决了职工的生活问题。6月份新的工资暂行标准出台后,即开始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由于新工资标准未将解放前工人享有的各种福利补贴计算在内,因而除了教育界对此工资标准尚感满意外,企业职工普遍不满。因此,7月份起市政府便在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工资标准着手局部调整。调整办法包括提高底薪、增加补贴、统一工资发放时间等。10月,开始将工资计算单位由大米改为折实单位。此后又对职工福利待遇作出一些规定。南京解放后的工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南京解放后6月份制定的新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公教人员、公营企业。对于私营企业的工资问题,则由劳资双方按照“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私营永利钮厂作为南京解放初期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其工资问题通过劳资双方召开会议协商、签订劳资协议得以解决;私营碾砻业则是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解决了工资问题,这也是全市签订的第一个劳资集体合同。其他私营企业、行业工资问题的解决也基本都采取了这种劳资协商的办法获得解决。南京解放后,除了对从国民党政权接收过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工资制外,对于参加政府部门工作的部队、中共地下党及金陵支队等政府工作人员则继续实行供给制待遇。中共制定新的工资标准时以原职原薪为依据。原职原薪是中共为解决城市解放之初的工资待遇问题、迅速安定职工民心、推动顺利接管和尽快恢复生产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但也并非绝对按照原来职位,给予原有工资。在实际执行中,对待不同性质群体、对原有不合理的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与改革。原职原薪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和一般公教人员,对于原国民党时期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初期采取遣散做法,后来则改行由政府包养的政策,给他们提供生活出路,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各厂矿、企业原来存在的不合理的人事制度等,在生产恢复、秩序安定后,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因此,南京解放后到1949年年底,中共领导下的南京,出现了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它是对解放前我国原有分配方式的一种保留和延续,即工资制和供给制的并存使用。另一方面,中共对此时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调整,即按照原职原薪原则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但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作了局部调整。从近代历史发展轨迹来看,全国解放前后又是一个社会转型期。此期各种旧有制度处于急剧变化与破坏中,而新的体系制度有待建立。作为过渡时期的工资处理办法,也会带有鲜明的过渡色彩。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工资制取代供给制是必然的趋势。但由于此时战争仍在继续,很多城市刚获解放,尚无法进行全国规模的工资制度调整与改革。因此出现了这种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