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柯阳友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共通原则的成文性规定,理论上也鲜少涉及。在实践中,我们却不得不面对证据共通原则能否适用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诸多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我们应研究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具体情况下如何适用等诸多问题。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证据能够共通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自由心证主义。适用证据共通原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证据共通原则也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二者的比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证据共通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在证据共通问题上,通过关联性证据规则发挥作用,并没有明文规定证据共通原则。大陆法系在证据共通问题上,有些国家确立了证据共通原则。 我国证据共通原则的缺失,究其原因是受到我国的长期的职权主义模式和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忽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中,多是凭借法官个人的认定,依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证据共通原则缺失了适用的土壤和环境。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模式的改进,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也在深入开展,证据能否共通,以及适用证据共通原则的具体情况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共通原则的存在,对于解决诉讼中的证据共通问题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有必要引入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的具体适用,本文分为在对立当事人之间适用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中及第三人之间适用证据共通原则的探究,并对具体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分析和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