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若干问题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映春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的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更加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有力的维护了私人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世界多数国家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作为反垄断法执行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反垄断私人执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规定极其简单,尤其是关于原告的一些规定,还有一定完善的空间。因此,本文将从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反垄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现有规定太过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则,具体分析了原告主体资格中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中的消费者、部分竞争者和部分社会团体。第二,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举证责任问题。由于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的特殊性,原告举证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举着责任倒置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方法。本文通过逐一分析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的具体操作。第三,反垄断私人诉讼不经济对私人原告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和德国的相关规则,探讨出我国如何解决诉讼不经济问题。最后对全文的论述作出简要的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