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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制

论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制

作     者:陈琬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国平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通谋虚假婚姻 有效说 婚姻公告 登记审查期 限制离婚期 移民调查 

摘      要:通谋虚假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欠缺缔结或取消婚姻家庭关系的意思表示,仅为达成其个人目的,而相互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非真意的结婚或离婚意思表示,待目的达成后再行离婚或复婚。随着社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通谋虚假婚姻近年来愈演愈烈,而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对其又缺乏相应的管制。为此,本文在揭示我国通谋虚假婚姻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通谋虚假婚姻立法研究的必要性,借鉴法、俄、英、美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现状,以寻求通谋虚假婚姻在现有婚姻家庭法体制下转化为合法有效婚姻的可能性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了通谋虚假婚姻的法律定性,主张通谋虚假婚姻有效说,同时在预防对策方面,以通谋虚假婚姻救济为切入点,尝试性地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以期在实现通谋虚假婚姻防治的同时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主张婚姻成立与消灭都应进行公告并接受任何对该行为有疑问的个人或组织的异议。增加结婚和离婚登记审查期以及婚后限制离婚期。完善离婚登记程序,其中包括规范离婚协议应列明的内容,赋予登记员一定的实质审查权等。并针对近年来形势较为严峻的移民婚姻,探讨了如何通过移民调查程序和限制获得身份年限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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