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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

作     者:陈群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海燕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刑事证据开示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构建 

摘      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刑事诉讼各阶段中,诉讼双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这一制度具有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诉讼公正、效率及保障人权的法律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证据开示制度来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阅卷制度。我国正处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现行法律没有确定证据开示制度,而仍是阅卷制度。这一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不适应的,造成我国律师阅卷难,律师阅卷权得不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很多地方进行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实验。证据开示制度与阅卷制度在形式、诉讼双方关系、调查取证的主体、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重视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时代背景下和我国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背景下,我国应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之一。日本和意大利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着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革的过程。二者与我国的情况比较相似。我国应借鉴它们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应遵循双向、不对等、公正、效率的原则。除了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律师辩护人和“预审程序中的法官都应当是开示的主体。针对诉讼双方诉讼力量相差悬殊的现实,它们的开示范围也应不同。证据开示制度应存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保障应通过“预审程序的强制开示和庭审中的制裁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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