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风险的法律治理研究
The laws of the atmospheric pollution risk management research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丽君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大气污染是工业文明与生态环境间矛盾激化的产物。大气污染的逐步加重已经严重影响到普通大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健康权利,其中雾霾作为大气污染的其典型代表之一,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要杀手。在工业进步与环境保护间倾向于经济利益的追逐不仅严重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平衡点,而且也危机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在大气污染不断加剧、环境污染事故日渐增多的趋势下,大气污染以及大气污染所带来的风险本身不仅严重危及公民的健康乃至生命,而且进一步危及到人类社会的治理秩序。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治理大气污染风险的途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传统上对于大气污染风险的治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即,当有可能导致大气污染项目建设时,往往是政府通过单方面行政决策的方式决定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风险,以发布行政命令的形式中止或中断它们认为具有大气污染风险的行为。这种政府单方面决断行为有可能引发新的难以预见的新的社会治理风险。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任何一种不考虑这种复杂背景的决断都有可能导致风险的蔓延乃至新风险的诞生。风险法治理念就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因而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来治理风险,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给国家和社会治理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面对大气污染的风险性和复杂性时,现代国家应当在追求人与环境和谐发展、持续发展,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的理念下,以民主的形式制定风险治理规则,以确定的规则来治理风险。法律治理在保持确定性的前提下,应当着眼于预防性和长期规划的合理性,提高相关制度的公信度,正确引导人们认知风险,致力于探索分散、化解风险的技术方法和多样化的解决路径。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法律在治理大气污染风险的过程中合理满足不同诉求,有效调节各方关系,停止以往的行政命令一刀切的做法,以尊重个体和差异取而代之,所以最终大气污染风险的治理落脚点就是法律治理应走协商民主之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有力总结。笔者分析了我国大气污染现状以及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可能性风险,认为大气污染的损害不仅局限于对生存权利的侵害,其对社会中相关主体间人文矛盾的激化和损害后果也难以估量,最为直接的是破坏社会的安定、和谐。故而笔者将风险法治理论与大气污染风险治理进行了融合性研究,提出大气污染风险法律治理的理念,这不仅是对大气污染规制点的在此前移,也是指出现有立法中风险防治理念的欠缺。大气污染风险防治作为新的解决大气污染的途径,其能有效降低现有规制模式的经济成本、加强大气污染的解决力度、契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等明显优势,故而笔者认为该选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