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乾刚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垄断的影响明显地削弱,但与政府职能的转换比较滞后,结合在一起,成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中一个很大的阻力。 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危害非常大,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动,容易导致腐败,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深化政府经济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再次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垄断涵盖的内容,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 文章第一部分行政垄断的概述。探讨行政垄断的概念、成因以及危害性等,对行政垄断的基本涵义进一步的认识,以求形成对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性作用的观点:(1)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损害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2)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一种行政违法行为;(3)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体制改革不彻底是行政垄断形成的制度原因,利益驱动和行政权力的寻租是行政垄断产生内部原因,控制行政垄断的有效法律制度的缺位是行政垄断得以扩散的外部原因。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行政垄断法律控制的路径选择问题,对现阶段几种反行政垄断的观点进行分析以及探讨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途径的选择。说明反行政垄断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政府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也需要国际规则对其控制,同时本文深刻分析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控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先例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