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字型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寿步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汉字已走过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近几年出现了一系列字体字型领域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影响力与关注度前所未有。 本文从中外四个典型案例入手,着重分析字体字型的著作权保护。在美国Eltra诉Ringer案中,主要讨论了字体作为实用艺术品涉及艺术方面与实用方面的分离、实体上可分与概念上可分的判断。在中国台湾地区电脑字型案中,主要讨论了字型绘画作为美术作品涉及美术作品中整体字型绘画与个体绘画作品的区别;涉及保护字型绘画的同时,不能限制他人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字体原型。在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主要讨论了字型作为书法作品涉及字型的“数学线条与一般书法作品的“自然线条相区别:字型中的“线条是用以描述和调整字体轮廓的信息,而美术作品的“线条多用以丰富作品艺术效果;某种意义上,字型的线条偏重“功能性而美术作品的线条偏重“艺术性。在美国Adobe诉SSI案中,主要讨论了字型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涉及点阵字型与可缩放字型的分类讨论,如果可缩放字型程序涉及独创性的计算机指令且符合版权法的要求,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版权法保护。 最后,本文通过对四个案件的归纳总结,提出了字体字型著作权的“人的创造性介入判定法:由字体转变成字型的过程,如果人的创造性劳动截止于字体设计阶段,之后的字型阶段没有加入任何人的创造性劳动,则后一阶段产生的字型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如果字型设计过程中注入人的创造性劳动,后一阶段的字型设计也可以作为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进一步提出作品首次附着形式与N次附着形式的著作权判定:字型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作品的首次附着形式,运行字型程序生成的可缩放字型则为字型程序作品的N次附着形式;可缩放字型的著作权属性与字型程序的著作权属性相同,应当与字型程序作为同一件作品予以保护。 法院在审理字体字型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文通过上述探讨,期以对我国字体字型案件的审判实务有参考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