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唐青阳
授予年度:200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电信法 交叉补贴 普遍接入 电信竞争 中国电信 电话普及率 规制研究 电信网络 国内电信市场 电信业务
摘 要:二十一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然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却带来了信息“贫富差距—数字鸿沟。本质上,经济差距造成信息“贫富差距,信息“贫富差距又加大了经济差距,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造成整个国家与地区的“落伍。要解决信息“贫富差距,世界各国均采用电信普遍服务法律制度,保护边远地区居民、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得到平等的电信服务,团结国民,强化国家力量。电信普遍服务是政府的公益目标,与电信运营商的赢利目标不相融。由于电信的规模经济特征,人们认为电信的垄断经营体制天然适应普遍服务的要求,垄断企业通过内部交叉补贴实现普遍服务目标。在电信竞争环境下,普遍服务立法何去何从?美国1996《通信法》首先确立了电信竞争下的普遍服务法律制度,之后各国纷纷效仿。我国入世后面临着电信的全面开放,要实现中西部偏远地区的普遍服务,必须结合WTO电信规制参考文件的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立适应电信竞争的普遍服务法律制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约35,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为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首先强调普遍服务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了可用性、可购性和非歧视性三个基本要素,即是指每一名用户,尤其是偏远地区、弱势及残障人群,无论身在何处,均有权利以合理可承受的价格获得公共电信服务。从普遍服务的经济学分析中得出:普遍服务是政府的公共通信目标,政府需要法律规制手段强制电信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实践论述普遍服务立法主要内容:普遍服务目标与普遍服务实施机制。普遍服务目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与国家的电信网络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并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因此,发达国家的目标是实现“家家通电话的非歧视性的普遍服务,确保弱势群体平等获得电信服务,并将高级信息服务列为普遍服务范畴;发展中国家则侧重“普遍接入,保证任何人在一个合理的距离内能够享用电话服务,强调在社区范围内接入公共电话业务。传统的普遍服务实施机制是内部交叉补贴,即垄断企业用赢利项目的收入补贴基本语音电话的低资费亏损。在竞争企业的“撇脂竞争战略下,交叉补贴无以与继,各国采用了新的普遍服务实施机制。各国通常采用强制服务义务,要求运营商承担扩展网络的义务;接入亏损补偿是交叉补贴制度的变形,要求所有与 藻蒸粼羁 主导运营商的普遂动反务成本。普遍服 一定比例的收入,补贴在特定的高成 所有运营商。普遍服务基金被认为是 第二部分为盯0墓础电信协议与普遍明民务。盯O墓础电信协议的规则 体系包括GATs一般原则、GATS电信附件和竹0电信规制参考文件,其核心 是开放一国公用电信传输网。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服务与公共电信网络垄 断的依存关系,使得普遥明民务成为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为了维护电信自 由化进程,打消发展中国家对电信自由化后普遍动民务的质疑,基础电信协 议体系对普遍服务采取了例外原则规定。GATS一般例外说明成员为了实现 普遍服务政策,在基础电信协议承诺表中没有可选择的实施方案,只能采 取限制电信贸易的措施;以Ts电信附件例外规定则表明一国为了实现普遍 服务,可在公共电信网络的进入与使用上附加一定条件。一国可在市场准 入上采取一定的限制作为普遍服务实施保障,这就禁止成员援用GATS第 20条以普逅功及务为借口采取其它限制电信贸易的措施,防止成员以普遍服 务为借口限制电信自由贸易;参考.文件的例外规定表明一国有制定国内普 遍服务政策的自由,但普遂动民务不得阻碍国内电信市场自由竞争。即普遍 服务是一国国内政策,电信贸易自由化不得以牺牲普遍服务为代价,同时 普遍服务不得阻碍电信贸易的自由竞争。灯0规制参考文件还规定了普遍 服务管理的中立、透明、非歧视的原则。要求普刻良务管理机构独立,公 布普遍服务管理规章与程序,管理机构应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运营商, 确保公平。同时由于交叉补贴的反竞争性质,参考文件明确禁止成员国主 导运营商使用交叉补贴。 第三部分为完善中国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的主要构想。首先总结我 国普遍服务现状。我国采用垄断体制下的交叉刹贴政策,为拓展电信网络 积累了资金;电信资费的调整,降低了享用电话服务的门槛;初步引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