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约车行政规制探究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钟铭佑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服务领域出现了一种新业态——网约车。网约车便捷舒适,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网约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市场进行行政规制,地方实施细则也纷纷落地。但《暂行办法》和地方细则所构建的规制机制并不健全,还有许多改进的余地。本文试图以立法与监管为切入点,探究目前网约车行政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为完善网约车的行政规制方案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五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约车行政规制的概念性问题。通过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什么是网约车进行了基本的界定,简单阐述了网约车涵盖的范畴,并对行政规制的手段和行政许可与行政规制的关系做了大体的展开。紧接着介绍了网约车身份由非法到合法的转变,并点明我国现在处于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初期阶段,规制方法仍存在不少的改进余地,需要继续完善。第二部分则围绕网约车进行行政规制的缘由铺陈,首先指出网约车市场存在一系列的失灵表现,然后提出目前不具备效率更高的配置方案,故政府必须对网约车市场进行规制。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网约车的行政规制现存的一系列问题:行政许可设置的依据缺失;地方的实施细则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行政规制的具体内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监管主体过多职责不清且缺少部门间的协调机构。第四部分探讨的是我国网约车行政规制的可行路径。首先,政府的规制要有界限,不能过度干预,政府的规制思路也应从控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其次,要充分借助政府外部力量,将行政规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治结合起来,激发市场主体与第三方机构的潜能,提高规制效率,更好地实现规制目标。第五部分着眼于网约车行政规制具体方案的规划。首先要解决行政许可依据缺位的问题,在暂时不宜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要做好对地方立法的原则性控制,使之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要及时修改、废止,还要践行前置审查制度;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再次要协调好规制手段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加大惩罚力度,完善保险制度;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取消高排量准入门槛。最后,要完善监管体系,建立部门间协调机构,推动信息公开、互享,以混合监管模式实现规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