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石文龙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2014年在对《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新增加了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中的缺陷,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仍有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对现有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分别从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前识别、具体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方式、审查强度及附带审查中、审查后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这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当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首先,法院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规范性文件格式体例,在启动附带审查程序前对被申请的法律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进行识别。其次,就目前我国附带审查制度的立法来看,由于我国侧重于发挥行政诉讼的主观功能,因此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采取的是附带形式。在具体的审查方式中,一方面,出于追求效率及兼顾公正的目的,开庭审查和书面审查的方式均可采取;另一方面,笔者结合首例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实例,采纳审判委员会是除合议庭之外的另一审判组织这一观点,提出在今后的附带审查程序中可以沿用此种模式。再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强度进行探析。认为对规范性文件不能仅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鉴国外审查强度理论运用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分为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的内容。形式层面应当采取宽松审查,而在实质层面要适当加大法院的审查力度。最后,对附带审查中及审查后的后续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在当前附带审查后续问题抄送的制度中加入行政机关反馈制度,并提出“建议制度要和原有备案审查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