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刚
授予年度:200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医疗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 契约责任 抗辩事由 加害给付 违法性 违约责任 无因管理
摘 要:随着医疗事故的激增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医患纠纷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平衡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利益,既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当的医疗权,同时又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公平、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也是医疗损害立法的核心所在。我国于2002年4月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同年9月实施,目前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与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条例》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有长足的进步。而用行政规范调整医患双方关系、尤其是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关系,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行政机关或出于客观原因不能或出于主观原因不愿保持中立的地位。医疗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责任范畴,用民事赔偿法原理解决该问题能够有效避免行政立法的尴尬,充分维护患方合法权益。本文拟从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原则和范围等方面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全文约三万五千余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医疗损害概念的提出。该部分从介绍医疗事故概念的演变、分析其缺陷入手,提出用医疗损害替代医疗事故有助于囊括医疗活动中患方所有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状态。依据损害的定义和特征,对医疗损害定义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归纳。文章认为外延界定的模糊性是医疗损害独有的特征,详尽的分析了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 第二部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医疗契约是医患关系建立的最基本依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医方在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而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构成无因管理。基于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契约责任,因加害给付导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时形成竞合责任。根据请求权竞合理论,患方有权择一行使。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长期以来被定位为侵权责任,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在法律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经分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除了责任范围外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适用没有明显区别,实践中两种责任的界限也日益模糊,侵权责任能否保持赔偿上的 优势不得而知.本文认为责任定性并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内容,可 以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的方式解决,不必限定只能依《条例》按侵权责 任处理. 第三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已 被一些国家运用到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但我国尚未建立完 善的责任保险制度,缺乏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现实可能性,因此仍应坚持过 错归责原则。鉴于过错与违法性的包容关系,本文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 成要件分为三项: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其中认定医疗过错的标准是有 无违反同等条件下通常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认定因 果关系则可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个层面进行.此后,文章在讨论《条例》 免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认为应重新构建医疗损害抗辩事由。 第四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医疗损害往往表现为人身损 害,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责任保险等抵御风险体制不完善及医疗行业固 有公益性多种因素作用下,医疗损害赔偿若适用民事责任中的完全赔偿原 则必将导致不公正,极大的妨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 张赔偿事项完全与数额限制相结合,以兼顾医患双方利益。赔偿的具体范 围包括积极损害赔偿、消极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涉及艰深的民法基本理论和复杂的实务操作, 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无法面面俱到。加之笔者对医疗损害民事赔偿 责任理论的理解不够,文中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