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独立化进程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奇伟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商法和西方商法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在西方,商法的产生、发展、独立化的过程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一种内发型的法律现代化的过程;而在我国,商法从一开始即是西方法律文明移植的产物,商法的发展是一个本土化的历史过程,是一种外发型的法律现代化过程。商法在其发展进程中已成为一个有着自己独立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规则和体系结构的法律部门,获得了从实质到形式的独立,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商法也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各国对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又开始了重新的思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逐渐融入了世界的潮流。各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形成和选择均有其深深植根的土壤和条件,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法律传统、国情、立法背景、立法条件、价值取向等。因此,我们对商事立法模式的探索,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并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差异中寻求商法在我国本土化和现代化的出路,从而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指导我国商事立法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