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视域下的农民平等权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大雄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平等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信条,也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给予平等的关怀,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共同准则。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80%,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然而,囿于历史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的基本权利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劳动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没有得到平等的实现。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忽视农民利益,漠视农民权利的现象不仅没能得到消除,反而问题更加突出。农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已成为我国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的权利问题,只有切实维护农民的平等地位,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论文从平等权的理论入手,从三个方面对农民平等权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以西方平等思想的发展轨迹为主线,揭示了平等权基本内涵,并对我国农民平等权的相关概念和性质进行了宪法分析。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作为一个身份符号,在多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民平等权事关农民的基本人权,影响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了农民平等权保护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总体上看,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其突出表现为:农民的资源分配权利、市场交易权利和生产经营权不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导致了农民经济权利的不平等;《选举法》对农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不同规定造成了农民政治权利的不平等,使农民难以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以户籍为标准的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权体系,农民被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权的不平等;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政府义务欠账太多,农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仍面临不少障碍;在劳动权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使得农民权利屡受侵害。造成我国农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有: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的不公平待遇造成了农民权利上的伤害;宪法对农民平等权特别保护的缺乏、普通法律的缺失以及违宪法律法规得不到纠正,也使农民权利遭到漠视和损害;司法救济体系不健全和农民缺少维权组织导致农民维权艰难,自我保护乏力。 第三部分:从法律的视角提出了保护农民平等权的基本思路:要加强立法保障,在宪法主旨和宪法文本上确认和救济农民平等权,包括增加“合理差别待遇、“禁止歧视和“剩余权利等条款,赋予农民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权和恢复迁徙自由。在法律层次上,要修改和清理不利于农民平等权实现的法律法规。根据权利救济需要,构建宪法适用制度,保证农民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