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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制度研究

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制度研究

作     者:刘轶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桂萍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军婚 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 

摘      要: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于部队战斗力的提高、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定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军婚保护工作形势并不乐观,尤其是由于“第三者破坏等外因而使军婚受到破坏的问题还很严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军人安心服役。因此,我国的军婚刑事特别保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军婚刑事特别保护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从最早在法律上处罚破坏军婚者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到真正明确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对军婚的刑法保护源远流长;从建国到79年刑法颁布,大量的司法指令使惩治破坏军婚行为有法可依;1979年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破坏军人婚姻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基本延续了79年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可见,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依法保护军婚已经成为我国一项立法传统。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保护军婚也有着许多特别的规定,并由此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制度无疑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方面。 现在,对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集中表现为刑法第259条所规定的破坏军婚罪,该罪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军情,也符合国防建设和政权稳定的双重需要。但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还是横向的比较来看,这个法条规定得比较原则,显得过于单薄,导致理解上存在歧见。笔者在研究破坏军婚罪时,发现实践中该罪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对长期通奸行为、破坏军人的事实婚姻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及现役军人破坏军婚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在刑事处罚方面存在法定刑量刑幅度狭窄,刑期过短的问题;刑法第259条第2款仅为注意规定,无法体现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模式是否可行等等,亟需解决。 通过分析,笔者尝试就刑法第259条及相关的程序规范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对刑法第259条的完善主要在于: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建议增加现役军人配偶、现役军人以及与现役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人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增设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为危害行为,对于第三人侵犯军人的事实婚姻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区别对待;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按照破坏军婚的次数、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有无重婚前科的等情况规定不同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最高法定刑定为七年有期徒刑;把刑法第259条第2款纳入第236条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之一。对于相关的程序规范,笔者认为,由于破坏军婚案件管辖的多样性,案件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破坏军婚案件涉案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调查取证应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由于破坏军婚案件性质的特殊性,诉讼模式应采用公诉方式。笔者期望通过有益的探索,使以破坏军婚罪为核心的我国军婚的刑事特别保护制度更加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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