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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河船舶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上海内河船舶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骆云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劲松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内河船舶 强制保险 第三人直诉制度 先予赔付 

摘      要:我国内河航运业船舶数量庞大、吨位小,运动频繁、航行混乱,难于监管。一旦发生事故,船主往往无力赔偿。同时,这些船舶都是一家一户经营的民营船舶,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对其船舶进行强制执行,将会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行政和司法都存在非常大的难度。为此,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因处理这些事故每年所发生的巨额费用往往无法向肇事方请偿,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此外,尽管通过保险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但1996年修订后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内河航运事故日益频繁化、复杂化的局面。 针对内河航运事故频繁且后果严重、内河船舶保险市场参保率低、赔付率居高不下、船舶经营者考虑成本等各种原因不愿参保的现实情况,究其根本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海洋运输和海上保险立法均以借鉴英国法为主,内河航运和沿海运输立法均以借鉴大陆法为主。而不论是英国还是欧洲大陆均不存在我国内河航运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本文从改善保险制度,扩大受保范围,改变政府职能,完善相关立法等方面着手,强调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船东积极参保,改变被动接受主管机关监管这一消极局面。通过市场化运作,落实赔偿及清污费用,确保应急处置顺利进行,在使受害方得到应有赔偿的同时,又适当保护加害方的利益,确保其续存续航能力,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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