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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轨改革研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轨改革研究

作     者:王力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举国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社会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并轨改革 

摘      要: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正常有序地进行,而不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则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发矛盾的同时又对社会的稳定秩序带来冲击。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经历数十年的改革发展,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之后,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双轨运行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造成了两个不同体制内的劳动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之后,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显现出来,不仅仅有损于社会主义社会提倡的公平公正,还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对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带来冲击。养老保险双轨制造成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人们已经意识到双轨制早已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两类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轨改革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后,我国政府也致力于缓解矛盾,开始进行并轨改革的探究,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轨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概念,在广泛借鉴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成熟国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并轨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需要克服的诸多难题,也提出了改革的方法与对策。首先,在第一章部分主要在理清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简单总结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内容的差异。其次,在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必要性的讨论上主要归纳双轨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顺理成章的论证并轨改革的必要性。此外,在可行性研究上,主要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方面入手,结合部分省市的试点改革与企业改革实践,对并轨改革的有利条件进行分析。第三章简单论述了新加坡、智利以及德国三个国家的养老保险模式以及对我国并轨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文章最后一章,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轨改革要克服的阻碍、确立原则、具体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也是整篇文章中最为重要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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