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应松年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机关 社会团体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时发生,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目前“无利益即无诉权的传统诉权理论影响下,绝大多数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因缺乏适格的原告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貌似强大实际上却异常脆弱的公共利益正面临着日益加剧的潜在威胁或实际的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况,从20世纪中期开始,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就开始了对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的检讨,赋予了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实现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我国虽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尤其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分歧。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权的规定,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解释性法律文件,也都没有规定谁有资格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法上的空白必然会导致司法上的审判盲区。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因此,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突破原告资格这一“瓶颈。我国应当尽快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笔者先对行政公益诉讼做一概述,探讨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的的一般含义,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原告资格的演进,指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及不足。在第三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规定,并分析了他们的共同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最后也即是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若干构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被赋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