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环境犯罪中的恢复性司法研究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世进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除了惩戒犯罪人,还应该通过惩戒犯罪人,达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及犯罪预防,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然而,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传统刑事司法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往往落空。恢复性司法是对传统刑事司法进行反思的产物,自其产生以来,对各国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恢复性司法强调对犯罪损害后果进行及时修复,注重犯罪加害人的再社会化,主张与犯罪相关的各方参与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其多元价值追求和犯罪惩治思维模式为我们惩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恢复性司法的概述,对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介绍,对国际上有关恢复性司法概念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位及其与传统刑事司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第二章从利于对损害后果的全面修复、提高环境刑事司法效能、促进环境犯罪预防功能的实现及符合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在惩治环境犯罪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从我国的传统文化基本属性、国家政策导向及相关法律制度等我国的本土资源分析我国在惩治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所具有的思想文化基础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基础。第四章是对国内外惩治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考察。首先,对国内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相关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其中的有益做法和不足之处。其次,对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归纳其中的先进做法。第五章对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适用路径做出一个初步设想,提出明确在惩治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完善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措施、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和构建打造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环境修复基金专户、构建环境修复责任监督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等角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