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公民行为对策研究——以长春的街道为例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来丽梅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摘 要:根据Organ1997年的重新界定,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不在组织正式的工作要求和薪酬范围内,但有益于组织绩效的达成,并能在整体上提高组织效能的员工自发行为。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长春市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公民行为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基层领导干部的组织公民行为整体水平较高。其中,公私分明维度得分最高,服务奉献维度得分最低,但其平均水平也不低。除婚姻方面因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无法比较外,组织公民行为受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年限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只在学历方面存在微弱差异。最终,经过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从转变领导风格、注重人力资源的管理创新、坚持尊重人性的人本理念、维护心理契约和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基层领导干部组织公民行为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