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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侯瑞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包雯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受贿罪 受贿罪主体 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摘      要: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犯罪手法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的趋势,并且该趋势越来越明显,大案、要案不断涌现。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将贪污受贿类案件,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法律重点执法和打击的要点。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的大案要案,其中一些案件涉案官员级别之高,受贿数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更是成为了全社会的焦点,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政府形象、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话题和讨论。 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崇尚严刑峻法,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更是严酷。由于近代以来立法手段的革新,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修订的刑法典,即一九七九年年刑法也对受贿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随之以后的单行条例、法律、法规、一九九七年年刑法到二〇〇九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等,都对受贿犯罪作了进一步地补正和修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更全面地惩处贪污受贿犯罪,从而强化反腐败斗争手段。这些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变革进入攻坚期,对于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势,腐败形式的复杂化也引发了受贿行为的复杂化。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贿主体的范畴应当如何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如何把握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应如何把握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对司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不得不使刑事法律专家和司法从业人员对贿赂行为所引发的新问题进行新的探索,需要对受贿罪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由以上问题的思考进行分析展开,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引言。扼要介绍文章的研究目的以及意义,介绍和分析了受贿罪国内外的研究立法状况、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二部分是受贿罪主体的认定。这部分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其认定标准的三种学说,即身份说、公务说、统一说,并结合实践分析这些理论。之后对作为受贿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包括的四类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四种类型开展了分析讨论;第三部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这部分重点针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两个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分别开展分析和讨论: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梳理了该要件的立法发展概略,简要介绍该要件的立法概况,并对被动型受贿行为进行梳理分类,依次进行分析和认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司法人员在其理解和把握上差别较大,对于受贿犯罪的认定也较难把握。由此,笔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结合一些权威专家和学者的理论,试从利用的方式和利用的时间两个层面出发,对该要件进行分析和认定;第四章受贿罪既遂的认定。首先本章扼要介绍了学者关于受贿罪既遂标准认定的有关学说,并对这些学说进行分析和讨论。然后,对于受贿罪既遂中赃款的认定,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论证,对归公赃款一律在受贿数额中扣除的做法的弊端进行分析,并对赃款数额的去向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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