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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隐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作     者:肖玢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建斌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隐名投资 股权转让 效力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隐名出资纠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在隐名出资下进行股权转让的现象日益增多。笔者通过对48篇案例的收集和整理中发现,半数以上的隐名投资纠纷均会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一定的原则性规范,但由于规范的不全面性以及对如何处理该问题的模糊态度,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各执一词,审判标准差距较大,造成对隐名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效力的不统一性,同时,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显然,这种司法模糊的局面,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及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势必给相关主体准确预计自己的权益和风险增加了困难。因此,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进行归纳梳理,系统性研究隐名投资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两个重要因素:主体资格合法、标的确定可转让,为主线来展开探讨。开篇以隐名股东与隐名投资的概念辨析为出发点,通过对隐名投资下典型案例的归纳整理,阐述了隐名投资的类型及成因。运用类型化分类方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隐名投资进行分类,并指出非规避法律类型的隐名投资行为为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在此基础之上,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通过“点(即合同效力认定条件)、“线(隐名投资股东资格的认定)、“面(隐名投资股权性质)三个层次的基础性研究,以效力为主线,就隐名投资下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及论证。 首先,通过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自身的特点,提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要件、合同标的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并指出合同主体要件成为隐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其次,由点及线,讨论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在分析前人观点的基础之上,结合实际案例建设性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提出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应当站在第三人保护的角度考虑。最后,由线及面,探讨隐名投资下隐名投资者所享有的“股权的性质。通过隐名投资合同产生原因的归纳,分析隐名投资者“股权来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比较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及我国合同法的代理制度对隐名投资下股权转让效力的不同适用规则,得出代理制度更能反映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者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论。 在全文基础性研究的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别探讨隐名投资下,两个利益主体转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效力。在显名股东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利用科斯的权利配置理论,考虑交易成本与收益的比例,认可第三人在善意的条件下受让股权合同的有效性,据此真正的“权利人可以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受损的赔偿。在隐名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情况下,理论界通常将股东资格认定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不仅仅与股东资格有关,更重要的是与转让人是否享有股权、受让人是否基于外观材料等形式要件善意的相信转让人有股权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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