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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作     者:徐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理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非存款类放贷人 市场准入制度 比较研究 

摘      要:为了丰富信贷体系,规范放贷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非存款类放贷人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系统规范。然而,在笔者看来,尽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迈出了合法化、制度化非存款类放贷人的第一步,但该条例对于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市场准入门槛这一关键问题的规定显得过于苛刻,不利于引入民间资本,发展普惠金融,解决中、小企业及普通消费者贷款难的问题,也无法真正建立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的金融体系。鉴于此,《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所设立的非存款类放贷人的市场准入门槛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本文中,笔者首先阐述了非存款类放贷人及市场准入的法律内涵,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的法律定义。随后,在第三、第四、第五章,笔者分别介绍了目前我国及域外国家、地区的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并在分析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功之处,对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而言,在第三章,笔者从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两方面着手,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门槛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在第四章中,笔者选取新加坡、日本、香港、美国和南非和的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上述国家、地区的现行规定及其发展变迁进行分析、研究的同时,结合公开数据,评价相应市场准入制度对非存款类放贷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此外,笔者还在制度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上述国家、地区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的异同,并对该异同的原因进行分析,希望对域外法的解读能为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意义。第五章,笔者结合我国现有的类似制度规定及实践中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规定在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上的缺陷,并在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两个维度出发,提出扩大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降低资本金门槛、扩大资格审查的人员范围、完善许可有效期制度的制度完善建议,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非存款类放贷人市场准入制度,在保障非存款类放贷人的权益的同时确保本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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