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绍谦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破产犯罪立法体系。从立法模式、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刑罚处罚等方面分析国外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破产犯罪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起步较晚,体系不够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愈演愈烈,虚假破产罪的规定使得对此类欺诈行为的刑事制裁有法可依,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虚假破产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秩序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前者为主要客体。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提出了破产申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可撤销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真实破产中的欺诈行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的欺诈行为、过失行为都不构成虚假破产罪。本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法定结果。实践中,虚假破产行为与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可能会形成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我国破产犯罪还应从明确规定虚假破产罪成立的时间界限,扩大破产犯罪主体范围,增设过失破产犯罪,对真实破产中的欺诈行为也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