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专利分案申请制度研究 收藏
专利分案申请制度研究

专利分案申请制度研究

作     者:陈彦如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祁建伟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专利 分案申请 单一性原则 建议 

摘      要:近些年,随着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越来越深入的挖掘,申请人越来越重视利用专利分案申请制度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很多企业将专利分案申请制度作为专利全球化布局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随着我国专利分案量的提升,专利分案申请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动提起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为原申请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而对于满足单一性原则的原申请是否允许提起分案申请并没有规定;其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过于宽松,申请人可以故意使原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利用分案申请递交时间的例外规定,不断递交分案申请,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公众很难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预判;以及虽然规定分案申请应当与原申请保护不同的发明,但并未规定“不同的发明这一概念,导致分案申请的保护范围缺乏明确的限制。我国专利分案申请制度亟待完善。美国、欧洲、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分案申请制度,可以对我国分案申请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首先,专利分案申请的提起不应当以原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为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关于提起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的规定过于局限,不利于鼓励申请人主动提起分案申请,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其次,限制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分析了美、欧、日三个国家递交时间的规定后,参考日本关于分案申请递交的规定对我国法律规定予以修改;最后,建议详细界定分案申请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建议对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条文进行如下修改:建议删除主动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明确原申请满足单一性原则时允许申请人主动递交分案申请;建议限制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取消“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分案时机;建议明确分案申请的内容范围,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