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行政法思考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肖华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自1895年路易·卢米埃尔兄弟将其拍摄的电影第一次在公众场合放映至今,电影已有百余年历史。它如同报纸、广播等媒介一样,实属于一种表达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由于电影能够对人们的社会价值观、思想道德观起到非常直观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因而在其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情况下,当非道德内容(暴力、色情、犯罪、粗口、战争煽动等不良信息)不经任何限制或监督进入到公众视野时,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对电影实施合理的管理与监督,就变得极为重要。对电影的管理和检查,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但由于社会形态、历史传统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不同,所表现出的电影管理制度各有差别。 在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由来已久,上可根溯至民国时期的电影检查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变化,电影逐步发展与壮大,相应地,电影审查制度也随之改变,体现出不同时期的特点。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对电影进行监管,主要是由从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对电影片的内容和艺术、技术质量进行审查。其本质上是政府对电影各阶段的监管与服务,是一种公权力对影视媒体的干预,它关系到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如何确保这些权力能在适度范围、适当程度下运作,如何保障相对人在权利受损情况下获得合理救济的问题成为行政法关注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因存在过多行政干预,极大地阻碍了电影自由创作和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而饱受垢病。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影呈现出更为开放性发展的趋势,这进一步激化了与我国现行电影监管制度之间的矛盾,使得电影审查的存与废、电影分级的引入与否等话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电影进行监管不能完全脱离行政权力,但也不能违背电影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现有电影审查制度进行理性地调整,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电影管理中的有益经验,如电影分级制,逐步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从家长型控制模式向放任型控制模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