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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研究

犯罪目的研究

作     者:闫华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阳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犯罪目的 直接故意犯罪 特定犯罪目的 

摘      要: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我们合理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于犯罪目的的地位在我们的传统刑法里往往是在一般意义上相对于犯罪动机而存在的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之一,然而随着目的犯的理论产生和成熟,关于特定犯罪目的的刑法学地位就发生了改变,已不是单纯的心理因素,更多的方面起到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作用,是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而必须的。同时,我们传统刑法在定义犯罪目的时往往是在心理层面来界定,而在论证犯罪目的的功能时却考虑的是特定犯罪目的的作用。因此,笔者尝试着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之上对犯罪目的的外延进行重新的界定,也即是把目的犯中的特定目的也界定在犯罪目的之内。犯罪目的仍然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但是这种危害结果不仅仅包括行为人直接故意所指向的危害结果同时它也包括直接故意之外的特定的危害结果。 在界定犯罪目的概念之后着重论述了犯罪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也即是本文第二和第三部分。行为人只有认识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时候,才会有犯罪目的的存在。所以,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里不存在犯罪目的。直接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的心里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明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犯罪的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中包含着部分的犯罪目的。这部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追求。一般而言犯罪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相互对应的,但是有些犯罪的主观要素却不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素。这样的主观要素叫主观的超过要素,它主要表现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目的。通过分析得知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同时犯罪目的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体现在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中,一部分体现在主观的超过要素中,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目的。 最后论述了犯罪目的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讲述了犯罪目的在犯罪认定、共犯成立、罪数形态中的作用。笔者以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分别论证了在具体犯罪之中犯罪目的所起到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作用。在讨论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时重点论述了特定犯罪目的在认定共犯成立与否以及成立何罪的作用,尤其是在一方具有特定目的而另一方虽不具有却明知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成立共犯问题,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应该采取依据特定目的的特殊性而成立目的犯的共同犯罪的观点。最后笔者又对特定犯罪目的的实现在刑法中的处理进行了尝试性研究,主要是作为事后的不可罚行为或者适用刑法规定的关于转化犯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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