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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

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

作     者:史季群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冷传莉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激励机制 立法完善 

摘      要:当今社会,发明创造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单位是发明创造的源泉,同时也是转化、应用、实施发明创造的主要阵地。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也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和创新力的重要指标。然而与这一时代特点不相符的是: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数量少,职务专利远远低于非职务专利。这种现象与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不合理、不足有必然联系。本文通过对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模式及其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在认可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立法原则,即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是正确的前提下,得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并归纳形成民间立法草案,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四个章节。 第一章“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概说,简要介绍了国内外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完善、概念特征及职务发明激励机制的法律基础和定义、方式。 第二章“国外职务发明激励机制的立法模式及分析,先后介绍了激励发明人为主的立法模式、激励单位为主的立法模式、折衷激励的立法模式。通过对比分析得出:适合国情的立法模式能起到激励职务发明数量的作用,且职务发明申请量与国家的经济实力成正比。 第三章“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模式及其问题研析,通过调研分析得出:我国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专利权赋予单位的原则是正确的,法条设置的不合理、不足之处是导致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量偏低的主要原因。这些立法上的问题主要是:职务发明创造界定范围过宽,奖励报酬规定不完善,没有对单位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后的规制。 第四章“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如:“离开单位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以《专利法》为核心统一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称谓,“一奖两酬的执行主体改为“单位,简化报酬基准,细化操作性;及增加对单位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之后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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